(2014)宁民终字第373号
裁判日期: 2014-02-28
公开日期: 2014-04-15
案件名称
上诉人洪雪如与被上诉人王磊、余国元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洪雪如,王磊,余国元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宁民终字第37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洪雪如,女,汉族。委托代理人崔勇,江苏东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唐可勋,江苏东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磊,男,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余国元,男,汉族。委托代理人董云春,江苏宁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琪,江苏宁联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洪雪如因与被上诉人王磊、余国元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3)鼓民初字第51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洪雪如于2014年2月28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洪雪如自愿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洪雪如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上诉人洪雪如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飞鸽审 判 员 夏海南代理审判员 逯婷婷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罗程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