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延执字第730号
裁判日期: 2014-02-28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周俊合与被执行人李保军之间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俊合,李保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延执字第730号申请执行人周俊合,男,1969年12月13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李保军,男,1964年10月2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周俊合与被执行人李保军之间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周俊合依据延吉市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延民初字第335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标的额为135774.2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周俊合以被执行人李保军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财产为由,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1)延民初字第335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车秀英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金松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