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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郑立民终字第112号

裁判日期: 2014-02-28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河南汇鑫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驻马店市神州亚飞汽车连锁店有限公司、郑民建管辖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驻马店市神州亚飞汽车连锁店有限公司,河南汇鑫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郑民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郑立民终字第11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驻马店市神州亚飞汽车连锁店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法定代表人张立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汇鑫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法定代表人王珏。原审被告郑民建。上诉人驻马店市神州亚飞汽车连锁店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河南汇鑫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3)金民二初字第481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本案合同有仲裁条款,应驳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河南汇鑫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为郑民建代偿银行借款,并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对其追偿而提起诉讼,涉及的《个人借贷合同》和《分期付款汽车买卖和服务合同》均约定纠纷由河南汇鑫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河南汇鑫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位于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而河南汇鑫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驻马店市神州亚飞汽车连锁店有限公司签订的《汽车托管挂靠协议》中的仲裁条款对本案没有约束力。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予以维持。上诉人驻马店市神州亚飞汽车连锁店有限公司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文超审 判 员  邓湘宁代理审判员  郭凤彩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闫沛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