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日民一终字第98号
裁判日期: 2014-02-28
公开日期: 2014-03-20
案件名称
张则晓与丁来东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则晓,丁来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日民一终字第9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则晓,男。委托代理人:吴海龙,山东聚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丁来东,男。委托代理人:巩再乾,莒县道德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上诉人张则晓因与被上诉人丁来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莒县人民法院(2013)莒民一初字第30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程序违法,认定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莒县人民法院(2013)莒民一初字第303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莒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公衍义代理审判员 田仕杰代理审判员 刘 芳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武德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