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宽民初字第319号
裁判日期: 2014-02-28
公开日期: 2014-05-22
案件名称
方立华与项春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立华,项春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宽民初字第319号原告方立华,男,住廊坊市。委托代理人刘丰硕,男,住宽城满族自治县宽城镇智合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被告项春生,男,住宽城满族自治县。原告方立华与被告项春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2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方立华的委托代理人刘丰硕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项春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1年12月份,被告到我家具店里购买家具,我们口头订好家具样式和价款8600元,双方约定我店负责送货上门和安装,安装完毕后由被告一次性付清家具款。但家具安装完毕后,被告并未将家具款给我,事后被告只付给我家具款3500元,剩余5100元被告至今未给付,现要求被告给付我家具款5100元。被告未出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在本院向其送达起诉状副本时,被告表示尽快把欠款给付原告。经审理查明,原告方立华是经营宽城满族自治县金世纪家具城的个体工商户,被告项春生于2011年12月份在原告处订购了家具,双方约定家具的总价款为人民币8600元。被告项春生已给付家具款3500元,剩余5100元未给付。2013年2月7日,被告项春生给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内容为:“今欠到家具款5100元整(香河金世纪家具城)欠款人:项春生”。被告至今未给付剩余家具款人民币5100元。上述事实有原告的当庭陈述和被告书写的欠条为证,能够证实被告欠家具款5100元至今未给付的事实存在,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项春生欠原告方立华家具款人民币5100元有被告书写的欠条为证,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此款,本院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项春生给付原告方立华家具款人民币5100元。此款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项春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付卫民代理审判员 贾佳琦人民陪审员 王建兴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栾 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