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运盐民初字第519号
裁判日期: 2014-02-28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原告王XX与被告梁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XX,梁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运盐民初字第519号原告王XX,女,1973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盐湖区圣惠路明珠小区。委托代理人彭涛,山西方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XX,男,1972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盐湖区圣惠路明珠小区。本院在受理原告王XX与被告梁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XX于2014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XX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王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王XX承担150元。代理审判员 乔高民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明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