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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运盐民初字第519号

裁判日期: 2014-02-28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原告王XX与被告梁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XX,梁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运盐民初字第519号原告王XX,女,1973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盐湖区圣惠路明珠小区。委托代理人彭涛,山西方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XX,男,1972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盐湖区圣惠路明珠小区。本院在受理原告王XX与被告梁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XX于2014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XX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王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王XX承担150元。代理审判员  乔高民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明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