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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渝一中法民管异终字第00441号

裁判日期: 2014-02-28

公开日期: 2014-06-15

案件名称

重庆市语年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孙娟社会保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市语年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温亚

案由

社会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渝一中法民管异终字第0044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语年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新南路16号6-2+4号,组织机构代码06050498-0。法定代表人:贺海,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温亚,女。上诉人重庆市语年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因社会保险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2013)江法民管异初字第0055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认为,上诉人作为被告不适格,其住所地和劳动合同履行地在重庆市渝北区,该案应由渝北区法院管辖。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未进行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社会保险纠纷提起的诉讼,属于劳动争议纠纷之类别。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住所地在重庆市江北区,属于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司法管辖范围。上诉人提出不是本案适格被告,不属于管辖异议审查范围。因此,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故一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劲松审 判 员  杨超凡代理审判员  周盛春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周 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