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沈铁西刑初字第1162号
裁判日期: 2014-02-28
公开日期: 2014-11-17
案件名称
被告人王盼盼信用卡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盼盼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沈铁西刑初字第1162号公诉机关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盼盼,男,1986年9月26日出生于黑龙江省海伦市,身份证号码:232321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黑龙江省海伦市丰山乡丰合村*组。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4年2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沈阳市铁西区看守所。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以沈西检刑诉(2014)9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盼盼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4年9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盼盼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盼盼于2011年12月以本人身份证申请卡号为6226230021245467的中国民生银行信用卡一张,并在沈阳市铁西区云峰北街30号1-4门沈阳市铁西区笨猪林绿色餐饮酒店等地先后以刷卡消费等方式使用该卡,共透支欠款本金人民币15284.32元,自2012年10月18日之后起拒不还款,经发卡行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2014年2月17日被告人王盼盼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上述事实,被告人王盼盼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检察机关提供,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人宝某证言、中国民生银行沈阳分局信用卡中心报案材料、信用卡申请材料催缴记录、消费明细、抓捕经过、营业执照等证据予以证明,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盼盼使用信用卡恶意透支,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并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盼盼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2月17日起至2014年11月16日止,罚金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交纳)二、责令被告人王盼盼退赔赃款人民币一万五千二百八十四元三角二分,依法发还被害单位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10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1份,副本2份。审 判 长 李春颖审 判 员 郁殿森人民陪审员 崔 莹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郭 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