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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沪海法登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4-02-28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舒文军债权登记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舒文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全文

上海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沪海法登字第36号申请人舒文军,男,1971年7月8日出生,汉族。申请人舒文军以舟山振威船舶管理有限公司拖欠申请人工资为由,于2014年2月28日向本院申请债权登记,要求在“名洋166”轮的拍卖款中登记拖欠的工资人民币52,499元,并提供劳动合同书、欠条等材料作为证据。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舒文军就与“名洋166”轮有关的债权向本院申请债权登记,且提供了相关债权证据,故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舒文军债权登记的申请。申请登记费人民币1,000元,由申请人舒文军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柯永宏代理审判员  张 健人民陪审员  戴雨珍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梦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海事法院应当对债权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对提供债权证据的,裁定准予登记;对不提供债权证据的,裁定驳回申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