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昆千民初字第0230号
裁判日期: 2014-02-28
公开日期: 2014-04-18
案件名称
谢彩娟,陶水平与班光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千灯)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水平,谢彩娟,班光明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昆千民初字第0230号原告陶水平,男,汉族,1979年1月22日生。原告谢彩娟,女,汉族,1981年11月7日生。委托代理人郭志刚、段婵,江苏鹿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班光明,男,汉族,1982年5月14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陶水平、谢彩娟与被告班光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陶水平、谢彩娟于2014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班光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水平、谢彩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664元,减半收取5832元,财产保全费3545元,合计9377元由原告陶水平、谢彩娟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富军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倪佳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