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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宿中商终字第0455号

裁判日期: 2014-02-28

公开日期: 2014-03-27

案件名称

上诉人盐城市蓝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张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盐城市蓝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张刘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宿中商终字第045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盐城市蓝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费广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葛荣贵,江苏锐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刘,男。委托代理人殷爱亭,宿迁市宿豫区运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盐城市蓝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张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2013)宿豫商初字第01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12月3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盐城市蓝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葛荣贵,被上诉人张刘的委托代理人殷爱亭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经审理认为:因二审期间出现新的证据,导致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2013)宿豫商初字第012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盐城市蓝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向本院缴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本院予以退还。审 判 长  魏良军代理审判员  王 雷代理审判员  张 熠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潘为芳第1页/共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