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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隆昌民初字第774号

裁判日期: 2014-02-28

公开日期: 2014-08-02

案件名称

罗浩诉中国联通隆昌县分公司、中国联通内江市分公司、中国联通成都市分公司、中国联通四川省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案(2014)隆昌民初字第774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浩,中国联通隆昌县分公司,中国联通内江市分公司,中国联通成都市分公司,中国联通四川省分公司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隆昌民初字第774号原告罗浩,男,出生于1987年1月31日,汉族。被告中国联通隆昌县分公司。地址:隆昌县隆泸大道行政服务大厅8楼。法定代表人:隆勇被告中国联通内江市分公司。地址:内江市市中区环城路61号。法定代表人:罗小红被告中国联通成都市分公司。地址:成都市科华北路66号联通大楼。被告中国联通四川省分公司。地址:成都市高新南区蜀绣西路18号。法定代表人:乔贵平本院在审理罗浩诉中国联通隆昌县分公司、中国联通内江市分公司、中国联通成都市分公司、中国联通四川省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浩于2014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浩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罗浩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元,由原告罗浩负担。审判员  魏吉方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夏 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