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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庄阳民初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4-02-28

公开日期: 2014-03-27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庄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庄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庄阳民初字第18号原告刘某某,女,生于1989年2月9日,农民。被告赵某某,男,生于1984年10月4日,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某某于2014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刘某某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某某承担。审判员  万晓峰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