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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武侯民催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4-02-28

公开日期: 2014-11-28

案件名称

四川恒丰空压机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四川恒丰空压机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武侯民催字第1号申请人四川恒丰空压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力枫。申请人四川恒丰空压机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3年12月16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限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票据号码为xxx,金额为10万元整,付款人为广汉仁通商贸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四川西南不锈钢有限责任公司,出票日期为2013年10月9日,汇票到期日期为2014年4月9日的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承兑汇票无效。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四川恒丰空压机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范 伟审判员 周熙媛审判员 李 明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牛 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