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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鼓民保字第92号

裁判日期: 2014-02-28

公开日期: 2015-01-0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湖东支行诉中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湖东支行,福州大科食品有限公司,杨进金,林珍,林秋容,福建省大科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鼓民保字第92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湖东支行,住所地福州市湖东路。负责人林群。委托代理人卢海风、颜宗冷,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州大科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仓山区福湾工业区台屿路。法定代表人林秋容。被告杨进金,男,197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林珍,女,1976年8月26日出生,汉族。被告林秋容,女,1982年2月28日出生,汉族。被告福建省大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鼓屏路。法定代表人杨进金。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湖东支行诉被告福州大科食品有限公司、被告杨进金、被告林珍、被告林秋容、被告福建省大科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诸被告银行存款4200000元或其名下等值财产,原告以其自有资产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福州大科食品有限公司、被告杨进金、被告林珍、被告林秋容、被告福建省大科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420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被告福州大科食品有限公司、被告杨进金、被告林珍、被告林秋容、被告福建省大科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4200000元的财产(财产清单另列)。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叶士怡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唐芳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