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穗从法民一初字第68号
裁判日期: 2014-02-28
公开日期: 2014-04-22
案件名称
陈某与孔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从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从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孔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从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从法民一初字第68号原告陈某,女,汉族,1966年12月2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XX龙,广东经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孔某,男,汉族,1965年10月7日出生。原告陈某诉被告孔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2月1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案件审理期间,原告以已与被告于庭外达成离婚协议,并到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手续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诉讼。本院认为,原被告已在庭外办理了离婚登记,因此诉讼已无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 肖少珍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小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