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当阳民初字第00231号
裁判日期: 2014-02-28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张青容诉杨运强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当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青容,杨运强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当阳民初字第00231号原告张青容,女,1989年7月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124198907062524,汉族,农民,住当阳市育溪镇中山村三组。被告杨运强,男,1986年6月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124198606082513,汉族,农民,住当阳市育溪镇中山村三组。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青容诉被告杨运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青容于2014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杨运强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青容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青容撤回对被告杨运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张青容负担。审判员 韩国锋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金 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