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凌海大民初字第00200号
裁判日期: 2014-02-28
公开日期: 2014-07-14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甲与被告李某甲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凌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凌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李某甲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凌海大民初字第00200号原告张某甲,女,1999年1月7日生,汉族,学生,住凌海市。法定代理人张某乙,女,1974年12月6日生,汉族,无业,住凌海市。被告李某甲,男,2000年4月22日生,汉族,学生,住凌海市。法定代理人李某乙,男,1977年2月28日生,汉族,无业,住凌海市。原告张某甲诉被告李某甲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现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94元,减半收取597元,由原告张某甲的法定代理人承担。审判员 陈烈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