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象法执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4-02-28
公开日期: 2016-02-17
案件名称
桂林市佳源混泥土有限公司与中外简化诚城市建设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桂林市佳源混泥土有限公司,中外简化诚城市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象法执字第13号申请执行人桂林市佳源混泥土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中外简化诚城市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桂林市佳源混泥土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桂市民二终字第188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被执行人中外简化诚城市建设有限公司给付55万元及利息元,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中外简化诚城市建设有限公司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桂市民二终字第188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莫燕彬审 判 员 刘圣兴代理审判员 阳征水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八日兼书 记员 陈雪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