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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绍嵊商初字第186号

裁判日期: 2014-02-28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绍兴县凯悦针织有限公司与王利民、嵊州市三顺服饰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县凯悦针织有限公司,王利民,嵊州市三顺服饰有限公司,嵊州市艾美紫羽绒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绍嵊商初字第186号原告:绍兴县凯悦针织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县马鞍镇亭山桥村。法定代表人:韩耀仙,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余建光,浙江鉴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利民。被告:嵊州市三顺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嵊州市经济开发区双塔路111号。法定代表人:王利民,执行董事。被告:嵊州市艾美紫羽绒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嵊州市经济开发区双塔路111号。法定代表人:XX,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县凯悦针织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利民、嵊州市三顺服饰有限公司、嵊州市艾美紫羽绒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绍兴县凯悦针织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款、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温宇明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邱欢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