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泰姜张民初字第0701号
裁判日期: 2014-02-28
公开日期: 2014-03-15
案件名称
原告徐某某诉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泰姜张民初字第0701号原告:徐某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姜本财,盐城市亭湖区先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高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诉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依法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薛 艳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诗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