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泗非诉行审字第0003号
裁判日期: 2014-02-28
公开日期: 2014-03-24
案件名称
宿迁市泗阳质量技术监督局与河南省发达超重机械有限公司非诉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宿迁市泗阳质量技术监督局,河南省发达起重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泗非诉行审字第0003号申请人宿迁市泗阳质量技术监督局,住所地泗阳县众兴镇北京西路。法定代表人阮俊林,局长。委托代理人姜某某,该局工作人员。被申请人河南省发达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长垣县位庄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韩某某。申请人宿迁市泗阳质量技术监督局于2014年2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泗)质监罚字[2013]特安第0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于2014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准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宿迁市泗阳质量技术监督局撤回于2013年8月8日作出的(泗)质监罚字[2013]特安第0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鲍雪玲审 判 员 顾秋阳人民陪审员 史硕文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孙 研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