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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略民初字第00157号

裁判日期: 2014-02-27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付长明,付长奎,付长贵与汉中市中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汉台分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略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略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略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略民初字第00157号原告付长奎,男,1962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原告付长明,男,1951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原告付长贵,男,1964年8月17日出生,汉族。被告汉中市中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汉台分公司,住所地略阳县电厂路综合楼。本院在审理付长明,付长奎,付长贵汉中市中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汉台分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付长明,付长奎,付长贵于2014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长明,付长奎,付长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00元,减半收取3000元,由三原告共同承担。审判员  昔建成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韩 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