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民终字第1180号
裁判日期: 2014-02-27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上诉人张希良与被上诉人山西省曲沃县食品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临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希良,山西省曲沃县食品公司,山西省临汾市人民检察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终字第1180号抗诉机关:山西省临汾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原告、被申诉人):张希良,男,1939年11月2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龙,山西晋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申诉人):山西省曲沃县食品公司。法定代表人:吉并祥,男,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国良,山西晋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希良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翼城县人民法院(2012)翼民再字第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希良的委托代理人张龙,被上诉人山西省曲沃县食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吉并祥、委托代理人杨国良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翼城县人民法院(2012)翼民再字第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翼城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林 蓉代理审判员 李新星代理审判员 郭芝荣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艳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