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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铁执字第82号

裁判日期: 2014-02-27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郝晓波与毓宇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晓波,毓宇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铁执字第82号申请执行人郝晓波,被执行人毓宇光,关于申请执行人郝晓波与被执行人毓宇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权利人郝晓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19日作出的(2014)铁商初字第12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毓宇光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逾期,被执行人毓宇光未自动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毓宇光在哈尔滨铁路局齐齐哈尔客运段有住房公积金和工资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毓宇光在哈尔滨铁路局齐齐哈尔铁路客运段的住房公积金人民币26000.00元至本院指定帐户,开户单位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开户银行龙江银行齐齐哈尔铁锋支行;帐户04012010900155851。二、本院(2014)铁执字第82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赵国范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 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