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单民初字第617号
裁判日期: 2014-02-27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魏某某婚约财产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魏某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单民初字第617号原告张某某,男,1988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单县。被告魏某某,女,1986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单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魏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因与被告魏某某自行和解于2014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因与被告自行和解提出的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对被告魏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15元减半收取558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全忠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房殿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