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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凤执字第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4-02-27

公开日期: 2014-08-19

案件名称

赵三虎与付应保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三虎,付应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凤执字第00003号申请执行人赵三虎。被执行人付应保。申请执行人赵三虎与被执行人付应保健康权纠纷一案,凤县人民法院做出的(2013)凤县民初字第00236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能自觉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案件款9627.7元,承担诉讼费80元,执行费50元,共计9757.7元。执行中,本院于2014年1月9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廉政监督卡、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后果告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限被执行人及时履行义务。被执行人未报告财产,截止2014年2月27日,被执行人已向本院缴纳案件款9627.7元,承担诉讼费80元,执行费50元,申请人已于当日领取全部案件款。经合议庭评议,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凤县民初字第0023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 旭审 判 员  张小斌代理审判员  孙伟强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