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海民初字第241号
裁判日期: 2014-02-27
公开日期: 2014-07-03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海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海民初字第241号原告张某某,女,生于1989年2月,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海原县。被告杨某某,男,生于1987年2月,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海原县。本院于2014年1月8日受理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某某于2014年2月24日以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铁存东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建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