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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滦民初字第432号

裁判日期: 2014-02-27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魏国玉、潘云涛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魏国玉,潘云涛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滦民初字第432号原告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宋志勇,该公司职员。被告魏国玉。被告潘云涛。原告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魏国玉、潘云涛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志会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宋志勇、被告魏国玉、潘云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称,2012年7月18日,第一被告与出租方山重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以融资租赁方式租赁陕汽自卸车五辆,我原告为其按时交纳租金提供了担保。第二被告、第三被告向我原告提供了反担保。由于第一被告未依约归交纳租金,导致原告方为其垫付1303773.18元的租金。依据原、被告签订的买卖合同和法律规定,第一被告不按规定交付租金,出租方扣划原告存款时,原告有权向第一被告追偿并要求其支付违约金,由第二被告、第三被告承担连带责任。为此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令第一被告给付我原告代其偿还租金1303773.18元及违约金391131.95元。由第二被告、第三被告承担连带责任。并由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魏国玉、潘云涛辩称,想继续使用车,完了继续还钱。经审理查明,2012年5月20日,出卖方呼和浩特市庞大昌泽汽车销售责任有限公司(甲方)、承租方魏国玉(乙方)、担保方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丙方)、反担保方潘云涛签订了《关于融资租赁及担保事宜的合同》。协议规定:甲方从中国重汽财务有限公司(简称租赁公司)租赁重汽自卸车5台,根据甲方与出租方的要求,乙方为甲方的上述租赁向出租方提供了连带责任担保,丙方同意为甲方履行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的义务向乙方提供了反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如因甲方未能按期足额偿还出租方租金本息及其他款项,出租方要求乙方履行担保义务的乙方履行担保责任后,甲方应将乙方的代偿款在乙方履行担保责任当日全额支付给乙方,同时,甲方还应以乙方代偿款的30%为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中国重汽财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魏国玉签订了《车辆融资租赁合同》,租金2335000元,租赁期限18个月。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被告魏国玉未按合同约定归还租金,中国重汽财务有限公司从原告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该处帐户内扣划被告魏国玉应偿还的已到期租金2223302.94元,未到期租金274758.65元,合计2498061.59元。被告魏国玉至2013年5月15日已还款460882.26元,尚欠原告代偿的租金2037179.33元。故发生纠纷。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关于融资租赁及担保事宜的合同》、《车辆融资租赁合同》、《扣款证明》、《收据》等证据予以证实并记录在卷。本院认为,原、被告所签《关于融资租赁及担保事宜的合同》、《车辆融资租赁合同》等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该协议合法有效。双方理应按照协议约定自觉履行。因被告魏国玉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导致中国重汽财务有限公司扣划原告存款,原告有权向被告追偿,故原告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据合同约定,原告要求被告魏国玉给付实际为其代偿款的30%的违约金,约定过高,本院酌情调整为按到期代偿租金的15%支付违约金。因被告潘云涛应被告魏国玉的请求为被告魏国玉履行合同向原告提供了反担保,应该承担连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条、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魏国玉给付原告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其代偿的租金2037179.33元,此款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付清。二、由被告魏国玉给付原告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违约金264363.10元,此款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付清。三、被告潘云涛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664元,由被告魏国玉负担,在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预交上诉费27378元,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张志会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