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铜郑民初第190号
裁判日期: 2014-02-27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史志明与耿洪新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志明,耿洪新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铜郑民初第190号原告史志明,男,1969年6月4日出生,汉族。被告耿洪新,男,1969年7月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史志明诉被告耿洪新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史志明于2013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志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史志明负担。代理审判员 史 良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杜轶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