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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广执字第218号

裁判日期: 2014-02-27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东营市千硕纺织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广饶县盛达工贸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营市千硕纺织有限责任公司,广饶县盛达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广执字第218号申请执行人东营市千硕纺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饶县花官镇政府驻地北(张刘)。被申请执行人广饶县盛达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花官镇张刘村。法定代表人周德义,该公司董事长。本院执行的东营市千硕纺织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广饶县盛达工贸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未执行标的额2000000元。经调查,被执行人广饶县盛达工贸有限公司企业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人东营市千硕纺织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状况的证据或线索,符合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广大商初字第62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具备履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人民法院也可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魏金广审 判 员  邓晓亮代理审判员  程淑蓉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武海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