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象执民字第3133号
裁判日期: 2014-02-27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象山县丹西街道五丰村经济合作社与郑正佩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象山县丹西街道五丰村经济合作社,郑正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甬象执民字第3133号申请执行人:象山县丹西街道五丰村经济合作社。法定代表人:鲍增祥。被执行人:郑正佩。象山县丹西街道五丰村经济合作社与郑正佩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19日作出的(2013)甬象商初字第6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象山县丹西街道五丰村经济合作社于2013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郑正佩无适当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象山县丹西街道五丰村经济合作社表示本案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3)甬象执民字第3133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丁 霖代理审判员 黄 欢代理审判员 郑淑旖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李世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