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鸡民终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4-02-27
公开日期: 2014-03-20
案件名称
刘家勤与刘长龙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鸡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家勤,刘长龙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鸡民终字第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家勤,男,54岁。委托代事人冯桂莲,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鸡西分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长龙,男,50岁。上诉人刘家勤因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鸡东县人民法院[2013]鸡东民初字第3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刘家勤的委托代理人冯桂莲、被上诉人刘长龙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鸡东县人民法院[2013]鸡东民初字第391号民事判决;发回鸡东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2154元(上诉人刘家勤已交纳),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刘伟国代理审判员 朱玉丹代理审判员 孟春光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许 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