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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鸡民终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4-02-27

公开日期: 2014-03-20

案件名称

刘家勤与刘长龙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鸡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家勤,刘长龙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鸡民终字第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家勤,男,54岁。委托代事人冯桂莲,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鸡西分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长龙,男,50岁。上诉人刘家勤因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鸡东县人民法院[2013]鸡东民初字第3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刘家勤的委托代理人冯桂莲、被上诉人刘长龙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鸡东县人民法院[2013]鸡东民初字第391号民事判决;发回鸡东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2154元(上诉人刘家勤已交纳),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刘伟国代理审判员  朱玉丹代理审判员  孟春光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许 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