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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中法知民终字第54号

裁判日期: 2014-02-27

公开日期: 2014-08-27

案件名称

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东莞市钦锘五金机电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东莞市钦锘五金机电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东中法知民终字第5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68号20号楼4042室,组织机构代码:77705345-1。法定代表人:梁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立兴,唐瑭,均系广东格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莞市钦锘五金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万江区新城社区理想0769家园19座9号。法定代表人:杨永利。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盖公司”)与东莞市钦锘五金机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钦锘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华盖公司不服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13)东一法知民初字第2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原告华盖公司于2013年3月22日向原审法院起诉称:根据GettyImages,Inc.(以下简称“Getty公司”)在2008年6月9日出具的《确认授权书》,华盖公司是Getty公司在中国境内的授权代表,有权在境内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所授权品牌相关的所有图像,有权在中国境内以自己的名义就任何第三方对于Getty公司的知识产权的侵犯和未经授权使用的行为采取任何形式的任何法律行为。华盖公司经调查发现,钦锘公司在其主办的杂志《东莞玩具》中使用了Getty公司享有著作权的图像1张,该张图像为Getty公司展示在其网站上的图片:品牌Photodisc,编号:tr006513,图片内容为:桥。华盖公司为维护Getty公司和华盖公司之合法权益,起诉至法院,请求判项为:1.钦锘公司立即停止对华盖公司摄影图片(品牌Photodisc,编号:tr006513,图片内容为:桥)著作权的侵权行为,并销毁侵权宣传册;2.钦锘公司赔偿华盖公司经济损失及华盖公司支付的合理支出共计人民币10000元;3.钦锘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审被告钦锘公司未进行答辩也未提供证据材料。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Getty公司(GettyImages,Inc.)是美国一家专业提供图片的企业。2010年9月20日,Getty公司出具由其高级副总裁、总顾问JohnJ.Lapham,III签字的《版权确认及授权书》。《版权确认及授权书》具体内容为:1.确认GettyImages公司对附件A中所列之品牌相关的所有图像享有版权,有权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附件A中所列之品牌相关的所有图像,这些图像展示在GettyImages公司的互联网网站www.gettyimages.com上,中国境内也能看到;2.确认华盖公司是GettyImages公司在中国的授权代表,GettyImages公司授权华盖公司在中国境内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附件A中所列品牌的所有图像,这些图像展示在华盖公司的互联网网站www.gettyimages.cn上;3.依据2005年8月1日生效的图像许可和销售服务协议的条款,华盖公司是唯一有权在中国境内以其自己的名义就任何第三方对于GettyImages公司的知识产权的侵犯和未经授权使用附件A中所列品牌图像的行为采取任何形式的任何法律行为;该授权涵盖2005年8月1日之前及之后可能已经在中国境内出现的对于GettyImages公司知识产权的侵犯。《版权确认及授权书》和GettyImages公司高级副总裁的权限证明均经办理了公证、认证手续。附件A中列有品牌Photodisc,但华盖公司未向法院提交附件A中与品牌Photodisc对应的有关图片。2009年9月24日,华盖公司的工作人员高悦来到北京市方圆公证处,与公证员王素棉、公证人员叶明在北京市方圆公证处的计算机上对http://www.gettyimages.com网站相关内容进行证据保全:在IE浏览器地址栏输入http://www.gettyimages.com,进入“gettyimages®”网站首页,在该页右上角“International”处拉下菜单,点击菜单中“简体中文”,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再点击“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入“gettyimages®欢迎来到我们的世界”页面;在该页面上点击“点击这里以中文搜索”,进入“gettyimages®2008年北京奥组委官方图片社”网页,地址栏显示为http://www.gettyimages.cn。公证员监督了全过程并对操作页面进行了拷屏保存,北京市方圆公证处出具了(2009)京方圆内经证字第17635号公证书。www.gettyimages.com网页末标注有“Allcontents©copyright1999-2009GettyImages.Inc.Allrightsreserved.”字样。www.gettyimages.cn是华盖公司注册登记的网站,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号为京I**备06049229号;在该网站上有注明“本网站所有图片均由GettyImages公司授权发布,侵权必究”。根据(2012)大中证经字第2026号公证书所保全的内容,首先进入http://www.gettyimages.com网站,在页面“International”处拉下菜单,点击菜单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打开新页面,再点击该页面的“点击这里以中文搜索”,再打开新页面,该页面显示“华盖创意”,地址为http://www.gettyimages.cn。在www.gettyimages.cn页面搜索框输入栏中输入图片编号tr006513,可以搜索到案涉图片“tr006513”。www.gettyimages.cn网站内有显示品牌Photodisc,编号tr006513的案涉图片1幅,内容是桥,标题为GoldenGateBridgeinFog,授权许可类型是免版税金使用版权图片RF,摄影师是RobertGlusic,版权所有信息显示1995-2012;这幅图片上有“gettyimages®”的水印;网页下方注明版权申明:“GettyImages公司对本图片或影视素材拥有相应的合法版权权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GettyImagesChina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有权办理该图片或影视素材的授权使用许可,如果您侵犯了该图片或影视素材的知识产权,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有权依据著作权侵权惩罚性赔偿标准或最高达50万元人民币的法定赔偿标准,要求您赔偿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的损失。”另华盖公司在庭审时称图片上“gettyimages®”的水印是作为商标和署名使用的。同时,华盖公司还称摄影师是图片的原始创作者,与Getty公司之间是雇佣关系,摄影师拍摄的图片是职务作品,属于Getty公司,但华盖公司未对该雇佣关系、职务作品等情况提交相关证据。华盖公司称案涉宣传册是于2011年3月17日在上海新国际博览中心举办的第20届中国国际电子展览会上,在展会门口取得一本名为《东莞市钦锘五金机电有限公司》的宣传册。该宣传册第1页有一幅配图内容也是“桥”,该配图与网站www.gettyimages.cn中编号为tr006513图片的左侧内容基本相同,但该配图没有“gettyimages®”水印。另外,该宣传册内刊载了钦锘公司东莞市钦锘五金机电有限公司的名称、地址、电话、网址以及公司简介、成功案例等信息。另查,钦锘公司是于2007年9月27日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经营范围是:销售:五金机电及配件、线路板设备及配件、通知机械设备及配件等。以上事实,有华盖公司提供的(2010)京方圆内经证字第24859号公证书、域名备案信息公共查询单、(2009)京方圆内经证字第17635号公证书、(2012)大中证经字第2026号公证书、钦锘公司案涉宣传册、钦锘公司域名备案信息公共查询单及网页打印件、(2010)大中证民字第591号公证书、委托代理协议、律师费发票、公证费发票等证据及原审法院开庭笔录等附卷为证。原审法院认为,由于钦锘公司经原审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没有提交相关证据反驳,应视为其放弃对华盖公司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及对华盖公司陈述事实进行答辩的权利。本案为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华盖公司称其享有图片的著作权来源于Getty公司的授权,首先需要确定许可使用单位Getty公司对案涉图片是否拥有著作权。Getty公司出具的《版权确认及授权书》明确记载授权的附件A中所列品牌的所有图像展示在Getty公司网址为“www.gettyimages.com”的网站上,在Getty公司“www.gettyimages.com”网站上的记载优于在华盖公司“www.gettyimages.cn”网站上的记载,但华盖公司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案涉图片同样展示在该网址为“www.gettyimages.com”的网站上,华盖公司也未提交附件A中对应的有关图片,仅是附件A中有列出品牌Photodisc英文名称,不足以证明案涉图片就是附件A中列出品牌“Photodisc”英文名称所指图片。而且,华盖公司提交的(2012)大中证经字第2026号公证书内容显示案涉图片的品牌信息Photodisc、摄影师RobertGlusic,这些记载品牌信息和摄影师姓名信息的证据属于相反证据,本案中不能仅凭“gettyimages®”水印推定GettyImages公司对案涉图片拥有著作权,华盖公司应进一步举证证明Getty公司与摄影师“RobertGlusic”有何关系。华盖公司只是称二者之间有雇佣关系,案涉图片是职务作品,但没有提交任何证据予以证明,因此,华盖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Getty公司是案涉图片的著作权人。鉴于华盖公司图片之著作权来源于Getty公司的授权,但华盖公司对图片权属的举证不充分,故原审法院认为,华盖公司主张系案涉图片著作权权利人证据不足,华盖公司该主张不成立。因此,华盖公司主张钦锘公司侵害其案涉图片著作权的诉讼请求应予驳回。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原审判决如下:驳回华盖公司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华盖公司承担。华盖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上诉称:一、华盖公司的证据足以证明Getty公司和华盖公司依法对涉案产品享有著作权。本案中Getty公司在其网站上刊登了案涉图片,并在该图片上标注了版权字样,对图片的相关内容也进行了详细阐述。同时,在该案涉图片下方向公众明确告知了版权、取得许可使用权的合法授权途径及侵权使用的法律后果等。依据Getty公司的《版权确认及授权书》,华盖公司有权在中国境内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附件A所列品牌之相关的所有图像,系涉案摄影作品的合法著作权人。二、原审确定的本案争议焦点错误,违背先推定权利再审查相反证明是否成立的立法精神,将属于钦锘公司的举证责任强加于华盖公司。在华盖公司已经提交著作权权属证据的情形下,根据“权利推定原则”,应在先推定权利存在的情况下确定本案争议焦点。三、原审法院认为“华盖公司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案涉图片展示在www.gettyimages.com的网站上”认定错误。根据案涉公证书内容显示,进入www.gettyimages.com网站首页后,可以进入华盖公司的www.gettyimages.cn网站,这说明www.gettyimages.cn网站就是Getty公司的简体中文网站。同时,标注摄影师是尊重摄影师智力劳动成果的行为,在钦锘公司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案涉图片存在权属争议或其他著作权纠纷的前提下,公然断定案涉图片著作权属于摄影师是错误的。综上所述,华盖公司上诉请求判令:1.撤销(2013)东一法知民初字第252号民事判决;2.钦锘公司立即停止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并销毁侵权宣传册;3.钦锘公司赔偿华盖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元;4.一、二审诉讼费由钦锘公司承担。钦锘公司没有针对华盖公司的上诉进行答辩。在二审期间,本案各方当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交新证据。经审查,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另补充查明,《版权确认及授权书》明确记载授权的图像展示在Getty公司网址为“www.gettyimages.com”的网站上,华盖公司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案涉图片有展示在该网址为“www.gettyimages.com”的网站上,而只是展示在通过“www.gettyimages.com”的网站进一步链接的“www.gettyimages.cn”的网站上。同时,《版权确认及授权书》未记载Getty公司许可华盖公司使用相关图片的期间。另据《版权确认及授权书》载明,华盖公司系依据2005年8月1日生效的《图像许可和销售服务协议》,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侵权行为采取任何形式的法律行为,但华盖公司以涉及商业秘密为由,没有向本院提交该《图像许可和销售服务协议》以便确定许可使用期间。本院认为,本案为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钦锘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对相关诉讼权利的放弃。根据华盖公司的上诉意见,本案争议焦点为华盖公司对案涉图片是否拥有合法的著作权权利。对此,本院分析认为:第一,华盖公司所主张的著作权来源于Getty公司的授权,故关于版权信息的内容,在Getty公司的“www.gettyimages.com”网站上的记载优于在华盖公司的“www.gettyimages.cn”网站上的记载,然而在本案中华盖公司并未提交证据证明Getty公司的“www.gettyimages.com”网站上存在和华盖公司的“www.gettyimages.cn”网站上一样的显示有gettyimages水印的案涉图片;第二,退一步讲,即使在Getty公司的“www.gettyimages.com”网站上存在同样显示有gettyimages水印的案涉图片,但由于华盖公司提交的证据中还分别显示有案涉图片的品牌“Photodisc”和摄影师“RobertGlusic”等信息,这些记载品牌信息和摄影师姓名信息的证据属于相反证据,故本案中也不能仅凭gettyimages水印推定Getty公司对案涉图片拥有著作权。虽然华盖公司主张Getty公司与摄影师RobertGlusic之间是雇佣关系,案涉图片是职务作品,但是华盖公司并没有提供证据对此主张予以证实;第三,华盖公司提交的《版权确认及授权书》中明确记载Getty公司授权的图像展示在Getty公司网址为“www.gettyimages.com”的网站上,但从本案华盖公司的举证情况看,其没有任何证据可以证明案涉图片展示在网址为“www.gettyimages.com”的网站上,案涉图片只是展示在通过“www.gettyimages.com”的网站进一步链接的“www.gettyimages.cn”的网站上;第四,《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本法规定可以不经许可的除外。许可使用合同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许可使用的权利种类;(二)许可使用的权利是专有使用权或者非专有使用权;(三)许可使用的地域范围、期间;(四)付酬标准和办法;(五)违约责任;(六)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在本案中,《版权确认及授权书》并未依照上述法律规定约定明确的许可使用期间,因此对于被控侵权行为是否发生在著作权许可使用期间直接关系到华盖公司是否享有本案的诉讼权利,而华盖公司有义务亦有条件提交《版权确认及授权书》所引用的《图像许可和销售服务协议》以证明许可使用期间,但华盖公司以涉及商业秘密为由,明确表明不向本院提交该《图像许可和销售服务协议》,故其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因为,即使真如华盖公司所言《图像许可和销售服务协议》中涉及商业秘密,但是涉及商业秘密并非免除其举证义务的理由和依据,其为避免在案件审理中泄露与本案无关的其他商业信息,自可申请人民法院对该证据的开示酌情选择适当的方式和范围。综上所述,华盖公司既不能证明案涉图片属于授权范围内的图片,亦不能证明被控侵权行为发生于华盖公司获得授权的期间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华盖公司主张对涉案图片享有著作权,则有责任提供证据予以证明,而且对涉及权属问题的证明标准对权利人要求应该更高,显然本案华盖公司未能完成举证责任。故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处理结果并无不妥。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适当,依法应予以维持。华盖公司的上诉请求和理由不成立,依法应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程春华审 判 员  涂林宗代理审判员  谢保明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吴彩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