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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杜法执字第88号

裁判日期: 2014-02-27

公开日期: 2014-05-30

案件名称

王XX与王X、张XX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XX,王X,张XX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杜法执字第88号申请执行人王XX,女,1956年3月26日出生,回族,农民,现住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被执行人王X,男,1979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农民,现住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张XX,女,1952年9月11日出生,汉族,教师,现住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杜民初字第20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执行期间,被执行人将人身损害赔偿款全部履行完毕。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此案执行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周兴彪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宏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