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珠香法刑初字第428号
裁判日期: 2014-02-27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李某生产、销售假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
案由
生产、销售假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珠香法刑初字第428号公诉机关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女。因犯销售假药罪于2013年11月28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因本案于2013年12月2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被逮捕,现押于珠海市第一看守所。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以珠香检公诉(2014)5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销售假药罪,于2014年2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思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自2012年2月开始在本市香洲区翠微花岗林街88号一楼无证经营成人用品店,销售金伟哥、美国增大延时片、一炮到天亮等假药,该店于2013年4月26日被查处,被告人李某因销售假药被抓获并于当日被取保候审。在取保候审期间,被告人李某继续在该店销售假药,2013年12月2日,该店再次被查处,现场扣押金伟哥等假药八盒,被告人李某被当场抓获。另查明,被告人李某被抓获后,2013年12月12日本院就被告人李某2013年4月26日被查获的销售假药行为,对其以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该判决已经生效,但尚未执行。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过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扣押、发还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抓获经过,收据,刑事判决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药品鉴定结论,鉴定意见通知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无视国法,销售假药,其行为已经触犯刑律,构成销售假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在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罪,依法应当将前罪未执行的刑罚与后罪所判处的刑罚实行数罪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一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被告人李某所犯销售假药罪未执行刑罚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2月2日起至2014年12月1日止;罚金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二个月内缴纳。)二、扣押在案的假药八盒,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徐 娟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朱睿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