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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兖商初字第722号

裁判日期: 2014-02-27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姬广庚与济宁天元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姬广庚,济宁天元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兖商初字第722号原告:姬广庚。被告:济宁天元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兖州市中御桥北路35号。法定代表人:杨晓峰,职务:经理。本院受理的原告姬广庚与被告济宁天元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公司赢余分配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600元,减半收取78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朱广利审判员  王建军审判员  刘新刚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徐秋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