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沙法民初字第00617号
裁判日期: 2014-02-27
公开日期: 2014-08-26
案件名称
封孝宣与重庆红高粱快餐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封孝宣,重庆红高粱快餐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沙法民初字第00617号原告封孝宣,女,1962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县。委托代理人杨俊,重庆润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相中,重庆润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红高粱快餐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华宇广场5-2-8号,组织机构代码20329206-6。法定代表人王兴全,重庆红高粱快餐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封孝宣与被告重庆红高粱快餐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封孝宣于2014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封孝宣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封孝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8元,减半交纳5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封孝宣负担。代理审判员 金歆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黄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