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扶民执字第00110号
裁判日期: 2014-02-27
公开日期: 2014-07-29
案件名称
申请人郭某某与被执行人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扶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某某,邢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扶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扶民执字第00110号申请人郭某某,女,汉族。被执行人邢某某,男,汉族。申请人郭某某与被执行人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3年6月19日作出(2013)扶名初字第00769号民事调解书,调解由被执行人邢某某协助申请人郭某某办理金马花园房屋产权变更登记,该调解生效后,申请人于2013年10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扶风县房屋权属登记发证办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协助办理金马花园15楼101室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现扶风县房屋权属登记发证办已办理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本院(2013)扶民初字第00769号民事调解书第三项金马花园房屋产权变更登记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执行员 许永强执行员 张忠科执行员 李战涛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