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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于民二初字第00853号

裁判日期: 2014-02-27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沈阳朕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曹德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朕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曹德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于民二初字第00853号原告:沈阳朕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388号。法定代表人:董继刚,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董娟,女,住址沈阳市和平区委托代理人:田岫凤,女,住址沈阳市皇姑区。被告:曹德明,现住沈阳市于洪区。本院立案受理原告沈阳朕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曹德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原告送达了《交纳案件受理费通知》,但原告逾期未交纳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王畅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胡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