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黄民初字第1266号

裁判日期: 2014-02-27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刘润亮与房清岗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润亮,房清岗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黄民初字第1266号原告:刘润亮。被告:房清岗。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润亮与被告房清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按照原告起诉状上所写被告的住所地未找到被告,无法直接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等应诉材料,原告亦提供不出被告的具体下落,依法需公告送达,本院曾通知原告,限原告在规定时间内向本院预交公告费,期满后,原告未按时预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573元,退回原告。审 判 长  李进运审 判 员  张美灵人民陪审员  刘开强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