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黄民初字第1266号
裁判日期: 2014-02-27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刘润亮与房清岗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润亮,房清岗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黄民初字第1266号原告:刘润亮。被告:房清岗。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润亮与被告房清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按照原告起诉状上所写被告的住所地未找到被告,无法直接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等应诉材料,原告亦提供不出被告的具体下落,依法需公告送达,本院曾通知原告,限原告在规定时间内向本院预交公告费,期满后,原告未按时预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573元,退回原告。审 判 长 李进运审 判 员 张美灵人民陪审员 刘开强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