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江汉执字第00235号
裁判日期: 2014-02-27
公开日期: 2014-05-19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与张斌及武汉新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张斌,武汉新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江汉执字第00235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负责人汪建中,行长。被执行人张斌,男,1985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武汉新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柯翔,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与被执行人张斌及武汉新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3)鄂江汉民二初字第0032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受理,并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斌及武汉新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以下义务:1、被执行人张斌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合计288620.19元(利、罚息计算至2012年9月19日);2、被执行人张斌支付申请执行人逾期还款利息(按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计算方式计算);3、若被执行人张斌不履行上述第一、二项义务,则以其提供抵押的位于武汉市黄陂区盘龙城经济开发区汤云海路8号巢上城锦园1栋3单元17层1号房屋进行拍卖或者变卖,申请执行人对拍卖或者变卖后取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4、被执行人武汉新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确定的被执行人张斌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6、支付案件受理费5630元、其他诉讼费92元。另承担本案执行费4315元。但被执行人张斌及武汉新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履行。据此,为保护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的合法权益,本院依照《中华一、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张斌及武汉新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收入计人民币298657.19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实际执行金额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等额财产。二、对武汉市黄陂区盘龙城经济开发区汤云海路8号巢上城锦园1栋3单元17层1号房屋进行查封、拍卖或者变卖。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国华审判员 马 露审判员 李德清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郑姝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