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万执字第104号
裁判日期: 2014-02-27
公开日期: 2014-09-03
案件名称
崔玉恒与邓加正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玉恒,邓加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万执字第104号申请执行人崔玉恒,男,汉族。被执行人邓加正,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万民初字第110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2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通知其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由其给付申请执行人欠款20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500元,执行费2900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邓加正的工资、收入、银行存款2064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从2014年1月1日起算至案款履行完毕时止),如不足则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执行长 马长青执行员 王增新执行员 吕文浩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孙利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