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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万执字第104号

裁判日期: 2014-02-27

公开日期: 2014-09-03

案件名称

崔玉恒与邓加正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玉恒,邓加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万执字第104号申请执行人崔玉恒,男,汉族。被执行人邓加正,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万民初字第110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2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通知其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由其给付申请执行人欠款20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500元,执行费2900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邓加正的工资、收入、银行存款2064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从2014年1月1日起算至案款履行完毕时止),如不足则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执行长  马长青执行员  王增新执行员  吕文浩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孙利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