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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武侯民初字第1750号

裁判日期: 2014-02-26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邹光明与成都达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成都交大房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光明,成都达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成都交大房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武侯民初字第1750号原告邹光明。委托代理人谢文刚,四川英冠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尚科。被告成都达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二环路西一段15号。法定代表人黄世忠,经理。委托代理人赖勇,北京金城同达(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贺莉莉,北京金城同达(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交大房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银河北街3号。法定代表人裘古坊,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赖勇,北京金城同达(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贺莉莉,北京金城同达(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案由:股权转让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邹光明与被告成都达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被告成都交大房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邹光明于2014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邹光明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光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邹光明承担。审 判 长  李成春审 判 员  王晓钟人民陪审员  肖 冰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周小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