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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江法民初字第01111号

裁判日期: 2014-02-26

公开日期: 2014-07-10

案件名称

原告陈贽与被告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世纪新都,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贽,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世纪新都,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上海百吉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江法民初字第01111号原告陈贽,男,1985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被告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世纪新都,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观音桥步行街7号。负责人湛艳生,经理。被告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观音桥步行街7号12-1号第15层。法定代表人李勇,经理。被告上海百吉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浦江镇三鲁公路3585号5号楼2层。法定代表人李春田,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贽与被告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世纪新都、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上海百吉食品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贽于2014年2月2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贽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贽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贽负担。代理审判员  XX飞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韩莎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