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昆立民终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4-02-26
公开日期: 2014-04-22
案件名称
张澡与夏琼仙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澡,夏琼仙,张树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昆立民终字第21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张澡,男,汉族。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夏琼仙,女,汉族。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张树荣,男,汉族。上诉人张澡、夏琼仙、张树荣因不服云南省晋宁县人民法院(2014)晋法立字第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张澡、夏琼仙、张树荣上诉称,本案法院应受理,原审驳回上诉人的起诉不当,要求将本案裁定由晋宁县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根据上诉人张澡、夏琼仙、张树荣提供的起诉材料看:其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及理由,也有明确的被告,故上诉人张澡、夏琼仙、张树荣的上诉请求成立。原审人民法院一审裁定错误,本院依法予以撤销。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云南省晋宁县人民法院(2014)晋法立字第2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由云南省晋宁县人民法院立案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万绍敏审判员 方 虎审判员 贾 音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叶 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