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深福法执字第516号
裁判日期: 2014-02-26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深圳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6)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陈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深福法执字第516号申请执行人深圳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长原彰弘,董事长。被执行人陈赟,男,汉族,1966年3月13日出生。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深福法民二初字第178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陈赟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深圳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贷款本金33334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33元(已由申请人预交),由被执行人负担。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向各大银行、国土、房产、车管、证券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李 涛执行员 余冠鹏执行员 周长波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格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