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南虹民初字00059号

裁判日期: 2014-02-26

公开日期: 2014-11-17

案件名称

原告孙静诉被告陈阳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南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X,陈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葫芦岛市南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虹民初字00059号原告孙X,女,汉族,农民,住葫芦岛市南票区大兴乡被告陈X,男,汉族,农民,住葫芦岛市南票区大兴乡二台子村。本院审理原告孙X诉被告陈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X于2014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X申请撤诉,系就己身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行为,故应予准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孙X负担。审判员  李强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耿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