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西刑初字第00101号

裁判日期: 2014-02-26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黄某某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西刑初字第00101号公诉机关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某,男,1977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打工。2013年7月22日因涉嫌诈骗罪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5日因涉嫌诈骗罪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石家庄市第一看守所。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1月23日以石西检公刑诉(2014)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牛晓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2年12月中旬,被告人黄某某虚构其福建老家一庄姓老板低价销售生猪蹄的事实,骗取被害人刘某某信任,承诺以每斤8.3元的价格为刘某某购进生猪蹄十吨。2012年12月26日下午,黄某某在骗取刘某某人民币65000元的预付款后逃匿。2、2012年12月中旬,被告人黄某某谎称其朋友在石家庄四航校管理后勤,能帮助销售生猪肉为由,骗取被害人郭某某信任,达成以每公斤20元左右的价格赊账向郭某某购买生猪肉的口头协议。2012年12月底,黄某某分五次从郭某某处骗取生猪肉914公斤后逃匿。经鉴定,该生猪肉价值人民币共计18280元。2013年1月7日,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接受被害人报案后立案侦查,并对黄某某实施上网追逃。2013年7月22日,黄某某被南安市公安局乐峰派出所抓获归案。黄某某将骗取的汇款,连同所骗生猪肉变卖后的款项,已经花销挥霍,至今未偿还被害人的损失。黄某某对生猪肉的价格鉴定意见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当庭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刘某某、郭某某陈述,证人周某某、潘某某、潘某某的证言,银行汇款交易明细,辨认笔录,价格鉴定意见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编造谎言,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黄某某将骗取所得的钱款已全部花销挥霍,给被害人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在对其量刑时应予考虑。黄某某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予酌情从轻处罚。本院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打击刑事犯罪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三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开始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22日起至2017年7月21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清)二、追缴被告人黄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83280元;追缴后返还被害人刘某某、郭某某。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李立新人民陪审员  李君莉人民陪审员  周瑞瑞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刘 芳_1234567890.doc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