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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迁民初字第73号

裁判日期: 2014-02-26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原告郭学芝与被告马树军租赁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学芝,马树军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迁民初字第73号原告郭学芝,男,1968年11月23日生,汉族,农民,住迁西县。被告马树军,男,1968年12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迁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学芝与被告马树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学芝于2014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学芝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学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郭学芝承担。审判员 胥 明 然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毛亮(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