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迁民初字第73号
裁判日期: 2014-02-26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原告郭学芝与被告马树军租赁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学芝,马树军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迁民初字第73号原告郭学芝,男,1968年11月23日生,汉族,农民,住迁西县。被告马树军,男,1968年12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迁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学芝与被告马树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学芝于2014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学芝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学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郭学芝承担。审判员 胥 明 然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毛亮(兼) 关注微信公众号“”